兰州三毛集团公司雷锋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
第一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,利用自身的时间、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。
第二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宗旨:以关爱他人、奉献社会、促进和谐为准则,坚持无偿性、公益性、自愿性服务原则,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,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,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。
第三条 学雷锋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。
2、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相关培训。
3、对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进行监督。
4、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。
5、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所赋予的权利。
第四条 学雷锋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、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。
2、自觉维护学雷锋志愿服务队的形象和声誉。
3、履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承诺,传播志愿服务理念。
4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。
5、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。
6、不得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。
第五条 以“弘扬雷锋精神”为主线,开展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,鼓励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。
第六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者要认真做好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记录,作为考核和评价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、次数、质量的依据。
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,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,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目标奖励项目。